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具有以下几个关键理由:(1)专利的主要内容与专利的概念定义不符;(2)专利的核心主体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或是对公共利益造成有害影响;(3)专利的主题内容并没有被包含在适合被授予专利权的范畴之内;(4)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的主题缺乏三个基本特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内容则必须要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区别,或与其他人的已有权利相冲突;(5)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内容不够充分,未能满足充分披露技术信息的要求;(6)权利要求书表达不够清晰,没有做到简要易懂,或者缺少足够的核技术特征;(7)权利要求书的制定并没有以说明书作为其背后坚实的基础支持;(8)对专利进行修改后结果超过了原始申请的允许范围;(9)以及出现了重复审批授权等问题(以上条款均参考自《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