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规定,关于减刑的种种条件与幅度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若被告被判定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其所服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若被告被认定为无期徒刑,则其原始判决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之久。
此外,如有因涉及死刑缓期执行而需依法律第五十条第二款予以限制减刑的罪犯,其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若成功转为无期徒刑,那其刑期亦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其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