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继承程序启动之时起,如继承人有自愿放弃继承之意向者,宜于遗产尚未进行法定程序处置期间,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放弃继承意愿。
若未作出任何明确表述者,将被视作已经默认接受该份遗产的继承权。
至于受遗赠人,其应该在了解自己已被指定为遗赠对象之后的两个月期限内,决定是选择接受还是推却这份遗赠。
若逾期仍未做出此种意愿表达者,将会被视为对这份遗赠表示了放弃立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