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五种类型。
此等强制措施全然适用于尚未被判处有罪刑责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其具体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期间内对这些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剥夺或者限制,从实质上来讲,这无疑也是禁止与防止刑事诉讼活动受到干扰和阻碍的重要诉讼保障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