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行人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之中,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首先,全然因其中一方当事人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时,则该违规主体将承担所有的责任;
然而,如果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对事故的产生也存在明显过失时,那么主要的违规主体仍须负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或第三方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其次,若事故形成过程中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违规行为,且每一项都具有同等严重程度,则该情形下机动车一方须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对方则需要承担余下的40%责任。
最后,如果机动车一方并未有任何触犯法规的过错,却因为非机动车一方的明显不当作为而造成了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只需承担不超出事故损失总额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