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制度下,针对行政诉讼所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若直接对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那么须在六个月内完成;
然而,若该案是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再次进行诉讼的话,从接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应该在未来的十五日之内提出申请。
另外,若是因不动产问题引发的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开始计算,只要超过了二十年的时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同样也会被人民法院拒绝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