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债务问题往往是极为复杂且敏感的话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若某位夫妇的一方在婚姻持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便被视为该对夫妻的共同债务,另外一方必须同样承担起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该位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再被视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并不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