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伙企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将产生重要的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复杂多样的债权法律关系。
个人伙企作为地位独特的民事主体,能有资格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所有权问题和财产流转环节展开多元化的民事活动,相应地取得各类财产所有权益或者设立各种类型的债权关系。
此外,各合伙人必须毫无保留地共同承揽起企业所面临的全部债务,对内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付出重大代价偿还企业债务超出自身应负担份额的合伙人,他们具有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索的正当权力。《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