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东莞市劳动法规,本市企业职工的月度基本薪资水平设定为1,720元人民币不等;
相对应的非全日制岗位工人的每小时基本薪资设定为16.4元人民币。
倘若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资数额低于上述基准值,则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