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经营者对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并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精神创伤时,受害方有权申请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这笔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为了弥补受害者因为自身人身权益被损害而承受的极其严重的精神损伤所付出的代价。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需要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明确,经营者若是侵犯了以下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那么消费者便有理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第一个方面,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类的具有物质性质的人格权的,此类行为无疑侵犯了受害者直接的生存权利;
第二个方面,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之类的具有精神上意义的人格权;
第三个方面就是经营者的行为严重损害到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甚至人身自由,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恶意侮辱、诽谤,擅自搜查消费者的身体甚至随身携带的财物,或是非法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等等,这些都是不可容忍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