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起,我国现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已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度。
这一重大变革意味着,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有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需在公司正式营业后二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则需在五年内完成出资的限定将被撤销。
与之相对应的是,取消了原本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约束性要求——即必须一次足额缴付出资;
同时,也不再强求股东(发起人)在筹备公司之初就确定其认缴金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这些事项可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协商并记录在公司的章程中。
此外,本次改革还对相关限制予以放宽。
具体而言,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我们已经撤销了原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须达到3万元、10万元和500万元的硬性要求。
至于公司创办初期,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的比例和货币出资的比例也不再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便利,简化登记事项和相应文件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
未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以及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将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申报。
公司在申请登记时,无需再提交资金注入验证报告以证明其注册资本到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