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标中所涉及的小类遭到部分驳回,在该被驳回部分内并未包含严重影响到整体商标价值或属于非注册不可之范畴之时,可考虑作为商标整体放弃相应类别的保护权。然而,若遭遇重要程度较高的小类驳回,申请人有权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复审申请。申请审查通过之后,若被驳回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定仍持有异议,其有权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公正解决途径。《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