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乃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之一,对于触犯此项法规的行为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相应裁决措施。
此类裁决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拘留与经济罚款等涉诉手段,同时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倘若该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在工作时段及工作场所内,且属于因职务所需所引发的,则可参照并认定为工伤范畴。
一旦工伤事件发生,法定责任方通常需要由雇主向其所属员工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然而遗憾的是,部分雇主可能未能履行这一法律义务。
遇到这种情形,受伤职工不能自行申告工伤,亦无法在雇主无作为的前提下自行申报工伤,因此可能导致工伤申报期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
在此种情境之下,受损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