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请求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進行破產清算。按照这一规定,若企業法人在债务到期后无法清偿债务,且其所拥有財产资不抵债,或显然存在着严重調整无法按時支付债务的能力,则该企业主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重整、和解或进行破產清算等程序性措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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