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仅仅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忽视其上层建筑的相关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行为时,附着于该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各自的附属设施也必须同时予以处置和处理。
正因如此,我们无法仅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而对其上面所建之建筑物视若无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