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房屋的合同并非由业主亲自签字这一情况,其合同效力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1.倘若存在合法授权委托手续,那么还须考察代理签署人的授权许可的具体范围。
若代理署名人的代理权限超越了其所获授的授权范围,此时在法律层面上,要么可将此种情况认定为“表见代理”,使得合同具有有效性;
要么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必须取得自然人的确认后才会使合同生效。
2.如果缺乏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支持,即构成无权代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关注代理签署人有无相关文件或者事例能够让与其达成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误以为他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力。
假如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条件,那么合同依然会保持有效。
反之,如无法满足前述条件,则该合同将会失去其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