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其最长久限,通常被称之为“最长起诉期限”。
这个概念的含义在于,在超过了法定设定的最长时限以后,因任何缘故导致的延迟,司法机构将会拒绝接受其诉讼材料,即便受理之后,也会裁定驳回该项起诉。
然而,这里还存在着另外一个理解,即“最长起诉期限”也可以视作一个特殊的时间段。
虽然这个期限已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最长时间,但若存在着法定的合法理由,那么这部分法律上的特定合理因素仍需被纳入考虑,即可进行相应的扣减或者延长。
在此基础上,即使超过法定的最大起诉期限,原告方也并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诉讼权利,法院始终应依法进行仔细审查和判断。《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