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你知道吗?咱们的权利可多着呢!比如啊,当我们的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受到了欺负,那可是能向法律求助,让他们
赔偿精神损失费呢!还有哦,要是有人侵犯了我们的社会
公共利益、损坏了我们的社会公德,或者是把我们的隐私权和其他
人格权利搞得乱七八糟,那我们也是有权利去告他们,让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哟!再说了,就算这个人已经过世了,但是如果他(她)的名字、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等方面的权利被人胡乱侵犯了,给我们的家人带来了不小的心里困扰,那么我们的家人还是可以继续寻求法律帮助,让坏人们付出应有的代价!当然啦,除了这些,如果我们作为
监护人,自己的权益被人侵犯导致精神上受到了伤害,我们也是有权利向法律讨回公道,索赔精神损失费的嘛!最后我要说的就是,如果我们留存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物品丢失或被损坏,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创伤,那么我们同样有权利找他们索赔精神损失费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