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未经授权擅自变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及费率,致使社保费用少征或多征的情况发生,那么相关政府部门有权指令此机构追回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或是向不应当承担此项费用的对象收取额外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对于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