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申请冷静期三十日期限届满之后的同样为期三十天内,若未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那么此项申请即视为失效,并且若需再次提出离婚申请,则需按照新的程序重新计算并满足相应的冷静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离婚,均可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