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
刑事法律制度得以确立。
它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为了防止那些未经
逮捕或已经被捕但需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配合调查及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出具
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
传唤并准时出庭应讯,那么他们将有权获得
司法机关的相应宽容,从而获得
监外执行或部分解除监禁的权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取保候审”。
3、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涉及取保候审时,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使用
附加刑、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孕妇或哺乳期内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我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对其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另外,当罪嫌被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的调查工作还没有完成,也需要考虑对罪嫌进行取保候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