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定要求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其他行政给予行为,而行政机关未能尽到相关职责时,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反之,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未执行的判决、裁决以及调节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可向原审判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若行政机关具备条件也可自行进行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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