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二人所享有的共同债权中的任何一方都是具有处理权的。
在此基础之上,二人皆享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全额偿还债务。
同样的,对于双方共有的财产,二人均拥有平等的处分权。
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共同债权的偿还权益。
同样地,债务人亦可选择向夫妻任意一方进行实际偿还,从而使得双方所享有的共同债权得以灭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