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夫妻二人在婚姻生活期间购置房地产时,这种房地产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应当平等地分配此项财产;
2、倘若某位配偶在婚前已经购置了房地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该房地产在尚未偿还贷款前则被认定为是该拥有者的个人财产,那么他/她的伴侣对于这项财产便没有任何的独立权利来参与分割;
3、如果上述情况中的房地产仍有未偿还的贷款存在,那么拥有者需要向他/她的伴侣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包括已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地产增值所带来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