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就共同债务问题进行离婚谈判时,这些债务需要由两者共同负担,如果双方自愿商定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也未尝不可,但是这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另一种情况则是,当债务被明确认定为属于单方个人债务范畴的话,自然应由其本人全权负责。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这类债务通常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必要性,以及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运用、收益以及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