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与担保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担保的对象有所不同。
担保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其所担保的主要是主债权;
而反担保则是为了满足担保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其所担保的实际上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那些附加了期限或者条件的未来债权。
其次,就当事人而言,两者亦有所差异。
在担保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各方包括了主债权的债权人以及主债务人(或第三人),而担保的权利方则为主债权人;
然而,关于反担保,虽然在标的上依旧可以涉及到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但一般情况下反担保的权利方却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也不会是主债务人,而是以前面提到的担保人为核心角色,担任反担保责任的主体可能是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再次,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在此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职责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担保与人的权利关系为主从关系,担保人在主债务无法清偿的状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对于反担保来说,它是从属担保行为,并且独立于主债务不予附属,唯有在主债务人未向担保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才会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
此外,前述两者适用的领域范围也有所不同。
担保这项制度包含了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且担保的方式具有多样化,因此在实践应用中具有广泛性;
反担保仅能通过约定的形式来进行担保,而且并非所有的担保都会涉及到反担保的设计。《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