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被判定为失效时,违约金的约定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三个特定类别和类别的条款具备完整的效力:
首先,合同中的任何关于如何妥善处理纷争的单独条款应继续保持其特定的有效性;
其次,因为合同的无效性而被解除的所有由该合同获得的财物和权益,理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分配或退回;
最后,对于在此案件中有任何过失行为的一方,他们需要对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若是在此事件中的各参与方均有错误,那么他们将各自负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