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口头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形式要件:首先,口头遗嘱只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在此种境况中,遗嘱人才可能因其疾病或战争等所导致的生命受到威胁,无法通过其他法定形式来立下遗嘱。然而,若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经过医疗救治后,遗嘱人得以重新获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能力,此时便应将口头遗嘱视作无效,转而寻求其它合法途径来确立新的遗嘱。其次,所有口头遗嘱必须获得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当场见证。以下几类人却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其一,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其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本身;其三,那些与以上两类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具体来说,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之人,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另一类则是与继承人存在民事债款和债务纠纷关系的人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