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独立并存的。
而且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原则——“民事责任优先”。
这是指在责任主体的财产无法同时履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将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定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如在被判处罚没财产后,若其财产仍然无法全额支付罚金,抑或是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则应该首先挑起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这也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同时,该法则还规定了,在没收罪犯资产之前,罪犯可能所负债项(需用财没财产进行清偿),经过债权人申请,可以在没收的财产范围内予以偿还。
这便确立了“债权优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