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所在允许的探望类型上会因事而异,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种情形主要针对刑事拘留在押人员,亲属在此阶段并不能进行探望,不过,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具备相应的权责,可以前去探视在押犯罪嫌疑人。
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有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需,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见证;
第二种情况,主要规定于行政拘留的条款内,即对于有行政拘留相关规定的,被处以拘留惩罚的当事人的亲属及朋友,可以预先进行预约,并在行政拘留中心规定的探访时间段内对当事人展开探视。
在探视期间,家属及朋友们可以带入必需的生活用品、衣物以及食品等物件,而对于其他种类的物品,却并不被允许转入被处罚者手中。《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