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等特定对象。
而在执行此项措施的过程中,袭警者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
依据我国正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规,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某个人后,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期内的第3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申请;
如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批准的期限亦可相应延长1到4个自然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聚众作案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审核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最多30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