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权代理,系指行为人在本身并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是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签订合同的行为。
由于此类无权代理行为导致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存在疑问,故此,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也即無權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准确认定無權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第一,無權代理人確實在进行代理活动時缺乏相应的代理权。
换言之,他可能是未经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或是其委托授权已经超出代理权限范围,又或是在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继续从事代理行为;
其次,無權代理人确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方签署了合同,且该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再者,被代理人坚决否认认可無權代理人签订合同时的行为,此乃无权代理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代理人尚未作出承认之前,若相对方主动撤销其设定合同的意图表示,则该设定的合同将确定無效化,無權代理人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最后,此种情况中的相对方必须為善意方能成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