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以及理赔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确属机动车辆方面应负有责任的情况,首先应当由负责管理机动车强制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其所允许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补偿;
若赔偿金额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负责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他们与投保者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再次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如果机动车方面并未投保商业保险,或者即使已投保但其赔偿金额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最终的赔偿责任将由侵权方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