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方式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重要环节,因其发生于诉讼过程之中且具备独特性,故又被称为“诉讼内调解”。
这种调解形式的实行,对于当事人接受法律法规教育以及思想引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帮助法官更谨慎客观地处理离婚案件,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调解结果往往能够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自觉遵守,这对于防止争议的再次升级以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有着显著效果。
人民法院在执行调解工作时,必须坚守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及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同时,在准确掌握案件真相的基础上展开调解,明晰认定各方的过错与责任。
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与当地基层组织及相关单位加强紧密合作,共同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竭力促使当事人相互理解、体谅,促使他们恢复友好关系或者达成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起诉离婚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