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当事人在等待劳动仲裁出结果的过程中遭遇了时间上的延误,那么他便有权对涉事劳动争议的相关事项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关于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方面,我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的情况下,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有关当事人,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的时间。
期限届满之日还未能做出仲裁裁决的话,当事人即可针对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仲裁庭经审理分析发现部分事实已经查明,其也有权利据此开展先行裁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