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遭受的车门夹伤并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工伤的判定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即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遭受了并非由其个人主要责任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或与之相关联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事故以及火车事故等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
然而,车门夹伤这一种状况显然并不具备上述特征,因此无法被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之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