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结束后的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之内,男方无权主动提出离婚;
然而,当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或者法院认为的确具备立案审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必要条件时,则不受此限制。
换句话说,即便是在女方分娩后的一年内哺乳阶段,仍然属于男方不可提出离婚的时间段,而女方则仍可自由选择离婚途径,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法律诉讼。
若选择以协议形式离婚,首要步骤为就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事宜达到共识,并签署相应的离婚协议,随后便可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若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寻求离婚,那么就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表示: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如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调解修复,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准许离婚。
下列五种类型都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并达到离婚的条件,包括(1)重婚行为或是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况;
(2)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配偶及家属的行为;
(3)屡次表现出有赌博和吸毒恶习,并且经教育亦未能改善者;
(4)夫妻之间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达两年以上者;
以及(5)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它情形。
其中,若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在此之后发起离婚诉讼,经过司法程序判决后仍不准许离婚的话,然而在双方真正分居一年以上,再次提交离婚申请的时候,法院就应该予以批准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