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类缘由导致雇佣关系终止时,对于雇员的经济补偿主要遵循以下规则厘定:
首先,雇员在企业中持续工作六个月至不足以达到整一个年度的期间,这部分时间将被视为与完整年度相当,雇主需向雇员支付合适月薪对应的薪酬作为补偿;
其次,如果雇员在企业中服务期限尚不足六个月,雇主应向其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再者,若雇员的月薪水平超过了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区域之上一年度全体员工平均月薪水平的三倍之多,其所接受的经济补偿标准则根据普通员工平均月薪三倍的固定额度进行计算,且其经济补偿权的行使年限最大不可超逾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