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予以解散并辞退其在职员工时,应根据员工在此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即按照每位劳动者在该单位每满一年就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水平的金额作为补偿,若这位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服务了超过半年却未满一年,则按照一整年来加以计值;
若财产服务时间尚不足半年,那么也需向他/她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