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工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依照如下标准进行:
首先,若劳工在雇佣机构的服务年限满了一年,便应向劳工发放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金;
而六个月以上但未达一年时间的,将会按照一年的服务期限来算。
其次,对于那些在雇佣机构的服务年限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工来说,应当被发放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金。
在此需注意,此处所提到的“薪资”均以劳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工合同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为准。
倘若劳工权益受到了违规解除劳工合同的侵害,那么其应得的赔偿金将按照上述计算标准的两倍予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