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驰名商标已然被深度异化,以下便是几个典型体现:1.驰名商标被赋予了名誉和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认定成为获取驰名商标的便捷途径。《商标法》的第十三条款指出,对于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商标而言,当其所有人感到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时,便有权依据本法规则申请驰名商标保护。若某项与已有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只是简单地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而没有将他人尚未在国内获得注册的驰名商标完美呈现出来,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将遭到商标局拒绝,并且禁止其使用。然而,如果某个与已有驰名商标在不同或者毫无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也只是照搬、抄袭或者翻译他人已在国内登记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误导了众多消费者,使得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失的话,同样也将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并且禁止使用这个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