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工作环境下进行施工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侵害之时,倘若此种情形归咎于工作任务所引发的问题,那么便可视为工伤事件;
然而若该事件源于个人私人恩怨或其他非与工作相关的因素所引发的矛盾,那么将无法判定其为工伤事故。
所谓“工伤”,即是指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当中,由于外因直接作用于人体组织从而导致的突发性和意外性创伤,例如由职业性事故所引发的人员伤亡以及急性化学物质中毒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