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即是指商标注册人以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赋予他人在特定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签约后,被许可方享有按照约定范围和条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益,但这并不会使得商标专属权发生转让,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许可方。
商标许可协议于签署之日起即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均不影响此类协议的有效执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