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自然人作为作者其版权期限。
该权利的保护年限设定在作者享有生命的阶段及其死后的五十年之内,且以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为时间终结点;
对于合作性质的著作而言,此期限将延至最终逝去的作者在离世之后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
2.关于具有法定身份和其他组织形式的作者其版权期限。
此类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设定在五十年整,从作品初次发表的日期开始计算,直至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然而,若该作品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长达五十年的时间内尚未对外发布,则不再受到著作权法则的保护。
3.关于特种类型作品的版权期限。
针对视听类作品的情况,版权的保护期限设定为五十年整体,同样以作品初次发表之日开始计时,直至第五十个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才算作期满;
但是,对于那些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仍然未能对外公布的作品,则无法继续被著作权法则所保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
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