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并无资格以单方面的方式进行岗位调动和降薪处理。
这项举措实质上属于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范围,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共识之前,这样的单方面变更行动将被判定为非法无效。
然而,若用人单位出于生产运营活动的实际需求而决定实施岗位调动,且所提出的调整措施具有合乎理性、不含有任何侮辱及惩罚性意味,同时工资待遇未发生任何下降,并且新的岗位与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工作岗位之间呈现出显著的关联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岗位调动便可视为合法有效。
同样地,若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单位亦有权在征询员工本人同意后,依法进行岗位变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