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若经由法院劝导仍无法取得效果,则必须允许相关夫妇离婚:
(一)已再婚或与第三者长期保持稳定共同生活状态;
(二)对家人进行持续性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三)存在严重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多次教育纠正均无果;
(四)由于感情产生矛盾而实际分居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五)其他可能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