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前个人所拥有的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只要双方事先对此做出明确的书面规定或契约,则该房产仍可被视为共同财产。
参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无论是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经过公证确认为其个人所有的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涉及到的财产,还是仅限于某一方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具等等,这些都应被确认为是夫妻其中一方享有的个人财产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