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短也得要等个三天呢。
如果公安局觉得某个被拘留的人需要进一步逮捕的话,那他们最晚得在拘留后的第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让他们审批。
不过别担心,特殊情况下,申请的时间还能往后拖延一天到四天哦。
像那种到处乱跑犯罪、或者屡教不改的大罪嫌疑人嘛,申请的时间就长了,可以一直拖到第三十天才申请呢!等到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局的请求逮捕书之后,他们会在七天内做出批捕还是不批捕的决定。
要是检察院不同意逮捕,公安局得赶紧把这个人放掉,还要把执行的结果告诉检察院嘞。
假如说这个人还有需要调查的事情,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局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把他安排在这些地方的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