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请离婚诉讼之人员所须满足的特定条件如下:
首先,发起离婚诉讼之人务必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与此无关的第三方均无权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代表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其次,提出诉讼者必须与被告方存在合法的婚姻伴侣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且已登記认证的配偶,任何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际关系皆无法启动诉讼离婚程序;
再者,提出诉讼之人应当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便无法通过起诉来结束其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