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遭到企业解雇时,具体的赔偿标准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与考量。若该项解雇行为是由于员工自身的过失所引发,属于过失性解雇范畴则无需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反之,若属于非过失性解雇类型,那么用人单位在行使此种权力之前,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另行支付员工一个月的薪资,此后方可正式解除该项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如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数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